您现在的位置:高德娱乐 > 新闻动态 >

河北公司为浙江公司安装河道栏杆索要欠款问题由谁负责?

时期:2025-06-11 07:39 点击数:

  河北某公司对浙江某公司提起诉讼,称其于2020年9月24日在山西省泽州县签订了《三涧河综合治理工程及周边绿化工程》的承揽合同,约定包括河道栏杆的加工、运输以及现场安装等内容。待工程于2020年10月15日前全部完工,但浙江某公司至今尚欠河北某公司20余万元。尽管河北某公司多次催促,浙江某公司总以资金不足为由推脱。为此,河北某公司决定向泽州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

  2025年3月28日,泽州县人民法院在审查案件时,认为河北某公司与浙江某公司签订的合同属于承揽合同,依照《民事诉讼法》的相关规定,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。根据《民事诉讼法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,因合同引发的诉讼应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的法院进行审理。

  同时,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》第十八条进一步明确,如果合同中约定了履行地点,则以约定的地点作为合同履行地;若合同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,且争议标的为货币支付时,以接收货币的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;对于不动产交付,履行地则为不动产所在地;其他情况下,应以履行义务方的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。对于即时结清的合同,交易发生地为合同履行地。

  在本案中,原告河北某公司与被告浙江某公司并未在合同中约定履行地点,而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与承揽合同相关的货币款项,故合同履行地应当为接收货币的河北某公司的住所地,即河北省曲阳县。

  因此,依据上述法律条款的规定,本案应当移交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进行处理。



Copyright © 2022-2025 高德娱乐城市护栏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 苏ICP12345678 XML地图 利澳集团